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实用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新交法》“出炉” 5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新闻网  14-04-09 16:3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收缴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走转改大赛】好...
骑行倡环保
爱心义诊
春色满园
北梁贫困女童领到...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千棵大树进小城
春天里的“爱情故事”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