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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首个评价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实施
内蒙古新闻网  14-04-24 10:18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合法,得2分;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得3分……”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再用印象分衡量,我区首个评价和谐劳动关系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于4月20日实施。

  据了解,全区范围内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该标准中确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由单位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方可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资格。今后,各地申报的自治区、盟市、旗县“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均在认定和谐劳动关系范围内推荐。《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结果也将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并载入企业社会公共管理信用关系记录。(记者 马丽侠 通讯员 高国青)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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