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判决书生效半年多,双胞胎文化公司何时支付50多万赔偿款?
4月18日,呼和浩特市读者赵女士反映:“2012年2月25日,我的孩子小辛与另外一个孩子小何受雇于呼和浩特市双胞胎文化礼仪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胞胎文化公司”),去托克托县主持一场生日庆典。庆典结束后,双胞胎文化公司的丁志刚驾车在送两个孩子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两个孩子都受伤了。后经法院判决,双胞胎文化公司应该赔偿双方共计61万多元,但是直到今天对方仅支付4万元,剩下的57万元赔偿款迟迟不支付。”
据赵女士介绍,车祸发生后不久,双方家属分别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份,玉泉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被告双胞胎文化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小何、小辛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1.8万余元和29.3万余元,被告丁志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玉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胞胎文化公司负责人丁志强与被告丁志刚(二人系兄弟关系)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3年9月30日,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赵女士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3年11月15日,丁志强与丁志刚分别跟小辛、小何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双胞胎文化公司及双方分别支付小何和小辛各项费用30万和25万,协商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赵女士告诉记者:“《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双胞胎文化公司、丁志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给小辛、小何各2万元,后来就再也没有支付了。无奈之下,我们又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4月22日,记者分别与丁志强、丁志刚取得了联系。二人都表示,他们目前没有那么多现金,如果当事人同意,他们可以把土左旗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给当事人,以此来顶替赔偿款。对此,赵女士表示,丁志强、丁志刚并没有跟她说过用宝马轿车顶替赔偿款一事。
采访中,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特木尔告诉记者:“由于双胞胎文化公司未在协议规定日期内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在2014年1月1日就恢复了对案件的执行程序。开始执行时,被执行人不太配合。我们曾打算拘留丁志强,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丁志强是玉泉区政协委员。由于对政协委员拘留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我们就先通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查封了丁志强名下的一辆路虎车的车辆手续。我们通过多方查找又发现丁志强在土左旗有一套商品房,丁志强也愿意将商品房以顶账的方式转让给原告方。但是由于房子目前没房本,原告方并没有同意。我们在积极执行此案的情况下,也希望小何和小辛的家属配合我们寻找到那辆已被查封的路虎车。”
就玉泉区政协委员丁志强至今未完全执行法院判决一事,记者来到玉泉区政协采访。办公室主任曹建林告诉记者:“丁志强是玉泉区政协第七、八届委员,该届任期到2017年。此前,赵女士她们曾到单位找过我,我随后也跟丁志强进行过沟通,丁志强表示会妥善处理此事,我们对其个人行为能做的也就是调解。”
据了解,《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委员守则》第三条规定:委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和本级政协的各项决议。(记者 田凤元 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