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内蒙古交管总队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开通了互联网电子监控抓拍非内蒙古籍车辆违法信息公告,方便异地车主或驾驶人可以查询途经G6、G65、G601高速路违法信息。
据了解,车主或驾驶人打开内蒙古交管总队官方网站,就可以查询途经G6、G65、G601高速路是否有违法信息,详细信息点击车牌号码;查询其他日期公告内容点击日期栏选择查询日期;也可在“公告快速检索栏”快速查询该车相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
记者昨日打开内蒙古交管总队官方网站,看到5月5日“高速公路电子监控抓拍非内蒙古籍车辆违法信息公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2014—05—05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公告如下:京NQU7××。用鼠标一点击“京NQU7××”,其违法信息就弹了出来: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车牌号码为京NQU7××的小型汽车于2013年07月19日在内蒙古总队高速公路支队G6京藏高速公路K437+500M(由东向西),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拟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2014年05月05日。非常快捷,内容一目了然。
据内蒙古交管总队副总队长弓建强介绍,《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义务由车辆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G6、G65、G601高速路,来往的车辆不仅是内蒙古当地的,可以说全国各地的都有,为方便异地车主或驾驶人查询违法信息,在原有查询本地区车辆违法信息的基础上,内蒙古交管总队开通了“高速公路电子监控抓拍非内蒙古籍车辆违法信息公告”,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建议车主经常上网查询自己车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