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赵文萃 通讯员高新亮 张志军)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由“2+7”模式扩大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的“3+7”模式。
据自治区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解释,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送、发射、接收或应用业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起,我区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当时涉及“1+7”个行业,“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7”即7项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今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试点范围由“1+7”模式扩大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7项现代服务业的“2+7”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