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科教文卫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校长教师“向上发展”须有“基层经历”
内蒙古新闻网  14-05-27 15:35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校长和老师若想有“进步”,必须得有“基层经历”。

  这项意见规定,内蒙古实行中小学校长聘期制,校长在同一学校聘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建立优质学校校长(含教学副校长)、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机制,凡没有在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满3年的,均不得提拔任用。

  此外,还实行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制度,原则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高级教师职称,须有在农村牧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建立经费、生活保障、奖励待遇和业绩考核机制,在制度、机制和政策上保持连续性,确保交流制度有效落实,全面推进。(记者张丽娜)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G7京新高速隧道建...
毕业生服装设计作...
呼和浩特市85名交...
感受侏罗纪时代
牧民加入微信圈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飞越巴丹吉林沙漠腹地
释放压力 迎战高考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