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通辽市民政局了解到,通辽市结合本地实际,于近日制定并实施了《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等进行完善和规范。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
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有哪些?记者了解到,《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持有通辽市户籍常住人口的城乡居民,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并享受城市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农转非”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持有城镇居住地户籍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含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于新迁入通辽市的外来人口,在取得通辽市常住户籍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含3年)的居民,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城乡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记者了解到,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及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收入核算:
量化核算家庭收入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完善了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规定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务工收入方面,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市)、地区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