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薄连根:我已没有以后和将来
“对以后,我已经没有以后,对将来,我已经没有将来。我有的,我应该做的就是让我的爱人和儿子,让我的兄弟姐妹得到心灵上的安宁,给他们一点慰藉,让他们以后生活的要充实淡定一些……”在陈述中,薄连根这样说。
5月30日,薄连根、陈茂勇、董娜等11名被告人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一案继续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除了对涉案事项双方进行了辩论外,薄连根等人还对所犯罪行进行了最后陈述。此案将择日宣判。
提出异议被驳回
5月30日9时30分,薄连根再次被带入法庭。
在公诉人对2008年至2009年,薄连根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五鑫公司和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紫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茂勇和保全公司副总经理董娜的请托,为其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前期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审批提供帮助。2008年底和2009年3、4月,薄连根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陈茂勇以上述三公司名义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和30万元,并交予薄伊莲保管;2009年8月,薄连根在其办公室收受董娜以上述三公司名义送予的内存人民币7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并交予孙朝晖代为保管;同年10月,为感谢薄连根在凯蒙五鑫公司抵顶土地出让金手续审批中提供帮助,陈茂勇以凯蒙五鑫公司名义,送予薄连根呼和浩特市旺第嘉华小区住宅一套,价值42.648万元一事,对薄连根进行讯问。
薄连根表示,自己起初并未记起此事,后来经过侦查人员的提醒,才表示对此事予以认可。但对于旺第嘉华小区住宅的事情并不知情,只是帮助朋友买房,之后一直没有联系,也不知道朋友究竟是否交过房款。自己与凯蒙五鑫公司也没有交集。
当公诉人讯问薄连根,陈茂勇究竟为何要给他送来110万元钱,究竟有何请托时,薄连根表示:“这个问题应该问陈茂勇”。
在之后的辩护中,薄连根及其辩护律师多次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主要争议在于,部分事实并不应该认定为受贿。另外,薄连根对涉及的房产内容依然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参与管理。
除薄连根外,其余10名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也对起诉书中的内容及罪名认定提出了异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但最终被公诉人一一驳回。
希望宽大处理
面对犯罪事实,薄连根最后表示:“真心感谢领导对我的耐心教育和疏导,及时的点拨感化我,给我一些触及灵魂,深刻反思,自我挽救的机遇。2008年开始,随着房地产市场项目集中呈现,自己逐渐放松了防腐倡廉的警惕,沉湎于权力的显赫之中。”
“对以后,我已经没有以后,对将来,我已经没有将来。我有的,我应该做的就是让我的爱人和儿子,让我的兄弟姐妹,得到心灵上的安宁,给他们一点慰藉,让他们以后生活的要充实淡定一些。我不应该给他们再带来和增加创伤和痛苦,让他们觉得支持我这样做是对的。我所交代的这些钱、这些房子及一切资产,统统都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留下来的都是遗憾、痛苦。我想,自己走到这一步,造成这样的结果,罪有应得。在贪婪的轨道上越滑越远,雪球越滚越大。索要已经觉得无所谓,获得已经觉得很正常。走到这一步,罪不可赦。我把我想到的,得到过的老板们的钱、资产都写出来了,把违法违纪的事情也写出来了,希望领导认真查实,争取一线希望予以宽大处理,触犯法律的愿意接受法律裁决。”薄连根说。
此案将择日宣判
在最后的陈述中,其余10名被告再次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对于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薄连根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追究陈茂勇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闫雪松的刑事责任;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刘东升、王丽琼、马刚的刑事责任;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凯蒙五鑫公司及董娜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薄连根、陈茂勇、闫雪松分别触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陈茂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行贿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娜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此案将择日宣判。(首席记者 时婷婷 实习记者 田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