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日前向全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有5类情形之一的,要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这5类情形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据了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记者 许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