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权利义务均衡性,反映我们国家依法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坚强决心。
首先体现在对现实的针对性。对环保领域存在的行政执法不到位、政府责任不落实、企业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规定了许多措施,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各界对碧水蓝天的期盼;其次对未来的前瞻性。立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从破解我国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出发,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指导原则,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展示了很强的前瞻性和长远的指导性;第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即规定了公民个人、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政府等各方主体的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制约和处罚措施,推进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同时,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者的追责力度。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了人大对其监督的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引咎辞职。(记者 侯利珍 通讯员 李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