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区日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凡是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劳动用工备案是评价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无资格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认定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把劳动用工备案列入执法检查内容,与劳动监察审核同步进行,以劳动用工备案为基础,实现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员工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时备案。
下一步,我区将依托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平台,建立职工电子档案,通过信息查询系统,职工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能随时查询本人用工状态、薪酬信息、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等信息。(记者 马丽侠)
【名词解释】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该管理办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范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