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用车保留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核定,具体实施方案由盟市确定后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优化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鉴于我区执法执勤车辆配备管理严格、基数较小、地域辽阔、地区交通条件复杂、公共交通服务不发达,2011年中央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在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保留比例按照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盟市级不超过60%、旗县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对于各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未达到核定压减比例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该部门交通补贴经费;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区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建立综合执法平台,2年内建设到位。加强对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的调度管理,遇到突发重大事件时,统筹调配使用。
除中央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严格核定现有综合执法车辆数,按照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盟市级不超过50%、旗县级及以下不超过60%的比例予以保留,建立跨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执法用车平台。
凡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二)改革方式
1.补贴标准。根据中央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自治区本级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7个层级,补贴标准上限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8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各盟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参照自治区层级划分,但同一层级的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自治区本级。
驻盟市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2.补贴方式。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切实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费用与差旅费保障费用的有效衔接,区直机关单位公务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城区(限玉泉区、回民区、新城区、赛罕区)内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周边旗县)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本级公务出行交通补贴范围,研究确定本地区公务出行交通补贴范围。
3.补贴发放时间。自治区本级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部门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要完成车辆封存工作。车辆封存后由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公务用车交通补贴计发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另行研究。
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本级研究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式。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处置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车辆处置工作中,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进行评估后,可作为国有资产投入过渡性公务用车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可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进行市场化运营,政府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通过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自治区组建成立的公务用车服务公司要安排录用一定比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并通过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或部门现有经费多渠道筹措解决。
4.人员安置工作在自治区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成司勤人员安置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