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法制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姐妹儿垫付会员费,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内蒙古新闻网  15-12-11 11:52 打印本页 来源: 赤峰日报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既是朋友又是生意伙伴,情同姐妹,现却因15000元对簿公堂。法庭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012年,赵某以直销员的身份加入湖南某公司并销售其保健产品,其姐妹儿刘某本身经营保健品店铺,也想加入该公司销售其产品。该公司作为直销公司招募会员要求会员交纳会员费,会员交纳会员费后公司交付给会员等价产品由会员销售。被告刘某加入会员时缺少会员费,经刘某请求,赵某为刘某垫付会员费15000元,刘某给赵某出具了15000元借据一枚。刘某成为该公司会员后,公司将产品直接邮寄给了刘某。因产品在当地市场销售不好,双方未将产品卖出,后因赵某先行跳槽,双方关系弄僵,两人因此闹上法庭。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刘某向原告赵某借款事实清楚,只是借款用途是为被告刘某垫付会员费,但借款用途并非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现借款目的没有实现,并不能免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刘某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致使原告赵某诉讼索要,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通讯员王艳茹)

[责任编辑 魏莉 ]

欢迎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平台——扫描上图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丰收
打通“断头路”
娶亲马队浩浩荡荡
初冬享暖阳
外教传技到达茂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蒙古族服装展演
3小时盖好2层楼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