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已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自治区调整后的标准。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市区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720元,调整后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840元,月增加120元。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二年每月领取失业金630元,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735元,月增加105元。旗县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656元,调整后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领取失业金784元,月增加128元。调整前失业人员第二年每月领取失业金574元,调整后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686元,月增加112元;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领取失业金期间增发8%,市区第一年每月67.2元,第二年为58.8元。旗县第一年每月62.72元,第二年为54.88元;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且单位缴纳失业金满10年以上失业金增发20%,市区第一年每月增发168元,第二年每月增发147元。旗县第一年每月增发156.8元,第二年每月增发137.2元;每年1、2、3、11、12月份为领取失业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取暖补贴80元,4、10月份为领取失业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取暖补贴40元。而且,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呼和浩特市市区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高可达1155.2元,旗县最高可达1003.5元。每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比调整前预计多支出926.33万元。(记者刘 浩通讯员云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