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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部门:内蒙古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14-03-24 10:0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据自治区民政部门昨日消息,内蒙古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已于2013年10月1日执行。

  据悉,自治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自治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分为十个级别调整,每个级别按残疾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个级别。其中,一级级别因战抚恤金标准为每年43630元,因公抚恤金标准为每年42250元,因病抚恤金标准为每年4087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城镇为烈属抚恤金标准每年为1386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每年为11890元,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每年为11190元;农村烈属抚恤金标准每年为797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每年为7610元,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每年为7290元。

  同时,自治区要求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记者张昊文)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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