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认定:
现金总值超过月保障标准24倍属超标
记者采访中发现,部分市民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出现了财产超标的问题,但是却不了解财产超标的具体规定。记者了解到,《意见》中明确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明确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或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总值超过当地月保障标准24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铺或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工程机械和大中型农机具的;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发放程序
申请程序:
财产申报不实记入“诚信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家庭财产收支状况申报不属实,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审批程序:
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
针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程序,《意见》中明确规定,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申请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做好相关存档备案工作。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需要重新进行审核的,工作时限也要重新计算。必要时,在低保审批中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