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方某(男)与丁某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两个月后于2013年12月12日举办了订婚仪式。按照习俗,方某在订婚宴上给付丁某某彩礼钱6万元,两人还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日,方某的父亲突发疾病,方某带着父亲到外地求医,丁某某则独自一人到外省打工,再未回方家。后来,方某的父亲医治半年未果,积蓄所剩无几,家境日益贫寒。2014年7月份,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丁某某离婚,并要求丁某某返还彩礼钱6万元。
【分析】彩礼钱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准备结婚时,按照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的礼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鉴于方某与丁某某诉讼离婚,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丁某某应当返还方某彩礼钱6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方某应当提供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给付丁某某的彩礼钱金额以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