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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母去世,已婚姐姐对弟弟有扶养义务吗?
内蒙古新闻网  15-06-30 10:2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夏女士是某学校老师。她的父母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不顾她的反对,又生了一个男孩。去年她结了婚,在婆家居住,跟家里往来渐少。前不久,她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几岁的弟弟无人抚养。如今家里的亲戚都要求她将弟弟抚养长大,她不同意,但亲戚们都说这是她的法定义务,如果她不扶养弟弟将构成遗弃罪。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法官说法】兄弟姐妹间也有扶养义务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他们的说法正确。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应由父母抚养,所以相互之间并没有扶养义务,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会产生具有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兄姐对弟妹负有扶养义务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兄姐已成年且具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三是弟妹尚未成年。从本案夏女士的情况来看,她目前已成年且有固定的工作,具备负担能力,而她的弟弟尚未成年,故她对弟弟负有扶养义务。

  如果夏女士不履行对弟弟的扶养义务,将构成我国《刑法》上的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样也包括成年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

  当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夏女士扶养过弟弟,那么当她弟弟成年后,在具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可以要求弟弟扶养。(文/首席记者 辛 一)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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