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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村民能否收失地,毁林是否有补偿?
内蒙古新闻网  14-05-05 11:3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毁林现象:林地没了,补偿款呢?

  吉生太镇鲁红道村村民告诉记者,在村西的一片林地里,生长近半个世纪的杨树被当地电业局因占地砍倒一片,有300多株,未协商也未补偿。记者在被伐的林地看到,一株株被砍倒的杨树横七竖八的躺在地上,高压线穿林而过。

  村民同时反映该村的另一片98亩集体林带因被村委会承包给一家公司而毁于一旦,补偿款称在村长手里,至今没有发放,村民不知原因。

  村委会:耕地确有重新划分毁林补偿款暂未发放

  吉生太镇前古营村支部书记于根云对于农民失地现象告诉记者:“那个时候没人耕种,有很多土地就荒废了,村里便把村民不种的土地打乱进行了重新划分,想要回土地的村民,从我个人来说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是和村民协商了。”

  对于电业局砍树一事,称和村民商议过,共砍倒200多颗。补偿款3万在村主任手里,但无法发放。

  “集体林带56亩是被内蒙古正丰公司承包了,砍树的损失将补种到其他地方”。记者询问将林带补种到哪里?于书记称具体位置不清楚,而补偿款由自然村村长直接发放。

  鲁红道村村长高玺称,正丰公司承包土地毁坏的集体林带补种到别处了,而具体位置也不知情。“集体林带补偿款一直没分过,共56亩,一亩80元,去年才拿到,暂时没发放。”高玺说道。

   林业局:对电业局毁林进行过处罚

  四子王旗林业局法制科李继忠科长告诉记者:“电业局建高压线架占用林带时因补偿款和村民协商出现问题,林业局并因毁林对电业局进行过处罚,对于处理结果进行了回访公示。对于正丰公司毁林问题称目前不清楚,了解后将认真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解读:流转土地必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记者就农民失地现象咨询了相关律师和查阅了相关材料。《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七条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牛瑞律师指出,在土地二轮承包期间,本不存在农民失地问题,因为作为承包方的农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存在因抵农业税失地,不存在暂不耕种失地的规定,若承包方转让土地,必须双方签订书面法律协议方可生效。(记者 樊瑞)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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