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要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委要按照中央关于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相关要求,不断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归还给主要责任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认真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切实履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尽其责、动员全社会参与,切实增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合力。自治区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既要抓好本行业、本部门和本单位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又要认真落实在全区惩防体系建设中承担的重点任务。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作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
(二)把握方法路径
坚持“三位一体”的工作布局。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推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基层组织惩防体系建设。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包括行业、部门和单位自身的防范腐败风险措施。国有企业要围绕投资决策、资本运营、产权交易、销售采购及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务消费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国有事业单位要根据社会职能定位,建立公益目标明确、监督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合理、权力运行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农村牧区基层组织要以保证党的农村牧区政策落实、维护农牧民群众利益、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为重点,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坚持“三建联动”的构建方式。按照整体构建、行业构建和联合构建的方式,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地区整体构建要统筹安排本地区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把握反腐倡廉各方面各环节,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整体性和全局性。行业构建要紧密结合系统和行业特点,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岗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拓展反腐倡廉的深度和广度。联合构建要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各职能部门的优势,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形成针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的惩防体系,集中力量解决跨行业跨部门的热点难点问题。
坚持“三化推进”的落实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惩防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在统筹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基本任务落实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防治工作重点,选择重点治理事项或领域,建立工作载体和项目平台,采取工程化措施,推行实体化操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克服任务泛化、缺少具体抓手的问题,不断取得惩防体系建设的新成效。
(三)完善督查落实机制
健全和完善任务分解落实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要建立工作台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不足,督促任务落实。
健全和完善督查考核机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采取地方和部门自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日常督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确保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结果、见成效。
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