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召开媒体见面会,就5月1日正式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了有关说明。记者获悉,近期个别媒体在解读时存在误读,手机短信告知当事人拟行政处罚决定非唯一可行方式。
交管总队副总队长弓建强解释,《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方式有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告知义务由车辆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弓建强说,近期个别媒体在解读告知方式时,表述为:公告告知是在其他告知方式都无法告知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并限定了手机短信告知是唯一可行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读。在目前条件下,受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等因素影响,采取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可能存在告知不到的情况,综合多方因素考虑,因此,目前告知方式在采取公告告知的基础上,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全面的,同时采取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信息告知工作规范》,并设计开发了交通违法文本及公告数据生成系统。(记者 杨雨超 通讯员 张霄龙)